國地稅合并了,全國省級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后,很多企業不知道辦稅、蓋章等稅務工作事宜如何處理,今天給各位提個醒,該注意的千萬要注意,不要大意了。
一、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?
新稅務機構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。《公告》明確掛牌后要以新稅務機構名稱開展工作,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:一是新稅務機構要啟用新的行政、業務印章,原國稅、地稅機關的行政、業務印章停止使用;二是新稅務機構涉及的相關證書、文書、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、局軌、字軌和編號。
二、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?
新稅務機構掛牌后,將承繼原國稅、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。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:
(一)原國稅、地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、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。以委托代征工作為例,縣國稅、地稅機關與代征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,在縣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該協議仍處于有效期的,則該委托代征協議可以依法繼續有效。
(二)原國稅、地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,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。以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為例,省國稅或地稅機關在掛牌前受理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,掛牌后,由新的省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繼續辦理。
(三)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、資格、證明繼續有效。
三、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?
掛牌后,原國稅、地稅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要并行一段時間,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,《公告》明確,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、行政許可、減免退稅、稅務檢查、行政處罰、投訴舉報、爭議處理、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,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,暫按原規定辦理,但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。
四、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,如何申請行政復議?
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,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
五、如何理解“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”“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”?
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,納稅人辦理原國稅、地稅同一稅收業務事項,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、合并分立情況報告等,可能出現重復報送、多頭辦理的問題。為解決該問題,《公告》明確,納稅人在新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時,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,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。
六、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?
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。掛牌前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,如通用機打發票、通用手工發票、通用定額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,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。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,不需要重新購買。
七、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?
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。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。需要說明的,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,因此《公告》明確,由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,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繼續使用。
八、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?
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。原各省國稅、地稅機關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,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。
▎本文轉自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