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1:
申報表調整后,如何申報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?
答:
納稅人申報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,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7號公告的要求,根據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,分別填寫至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一)》(本期銷售情況明細)中對應欄次中。
具體分以下三種情況:
情況一:發生銷售折讓、銷貨退回等開具適用17%、11%原增值稅稅率紅字發票的。
納稅義務時間為2018年4月30日前的業務,發生銷售折讓、銷貨退回的,按適用17%、11%原增值稅稅率開具紅字發票。申報時,將適用17%原增值稅稅率的負數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6%稅率的對應欄次,適用11%原增值稅稅率的負數金額和稅額填入10%稅率的欄次。
情況二:因開票有誤,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后,重新開具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的。
如紅字發票和藍字發票在同一所屬期開具,發票金額正負沖抵,申報時無需在申報表中體現;如紅字發票和藍字發票不在同一所屬期開具,申報時,將適用17%原增值稅稅率的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6%稅率的對應欄次,適用11%原增值稅稅率的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0%稅率的對應欄次。
情況三:補開適用17%、11%原增值稅稅率發票的。
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應稅行為,已申報納稅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,仍可按照17%、11%原增值稅稅率補開發票;如未如實申報納稅的,須更正對應所屬期申報表后方可補開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。
補開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后,申報時補開的發票數據不需填入申報表,只填報其他正常開具的發票數據,由此造成的申報比對不通過,納稅人需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比對異常處理。
問2:
本期申報中,既有17%原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,又有16%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,按要求填列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一)》(本期銷售情況明細)后,申報表中“銷售額”欄×稅率不等于“銷項(應納)稅額”欄,是否會影響申報比對?
答:
按照新的申報比對規則,只要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、稅額合計數分別等于本期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、稅額合計數,本期開具其他發票的銷售額、稅額合計數分別小于等于本期申報其他發票的銷售額、稅額合計數,此類比對規則便能通過。
如屬補開適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,申報時補開的發票數據不填入申報表,申報系統將會提示對應銷售額和稅額比對不符,繼續提交申報后,將啟動異常核查流程,且稅控器具不能解鎖。納稅人須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比對異常處理。
問3:
本期認證原17%、11%適用稅率的進項發票,申報抵扣時如何填寫申報表?申報后是否影響申報比對?
答:
無論本期認證的進項發票稅率是原適用稅率17%、11%,還是16%、10%新適用稅率,均按進項發票項目填列《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(二)》(本期進項稅額明細),申報后不影響申報比對結果。
問4:
存在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服務、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仍未扣除完畢的,應如何申報?
答:
所屬期2018年4月,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三)》(服務、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)中“17%稅率項目”或“11%稅率項目”的“期末余額”不為0的,在所屬期2018年5月自動轉入“16%稅率項目”“10%稅率項目”的“期初余額”中,不影響正常扣除。
問5:
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一)》(本期銷售情況明細)第14列應如何填寫?
答:
若本期納稅人不存在服務、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金額,即第12列為0的,則對應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。若本期納稅人存在服務、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金額,即第12列不為0的,則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“14=13÷(100%+稅率或征收率)×稅率或征收率”計算。計算后的結果如果與納稅人實際計提的銷項稅額有差異的,按實際計提的銷項稅額填寫。
(來源:廣東國稅)